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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二00八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细则》更正说明的通知
 

 

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
 
 
关于《二00八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细则》更正说明的通知
 
各区、县级市招考办、中教科,各有关中学:
根据市侨办、市教育局《关于华侨华人子女回国就读我市中小学申请手续的通知》(穗府侨[2007]54号)文的规定,现将《二00八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细则》的更正说明通知如下:第23页附件1:广州市初三级异地借读生升学报名的申请条件及办法,第10点“海外华侨华人子女。须具备中国驻相关国家使领馆证明、市公安局出具的有效入境证明、本人护照或身份证”,更改为“海外华侨华人子女,须具备相关使领馆证明、市公安局出具的有效入境证明、本人护照或身份证”。即海外华侨华人子女,须具备中国驻相关国使领馆证明、市公安局出具的有效入境证明、本人护照或身份证,或须具备相关国驻中国使领馆证明、市公安局出具的有效入境证明、本人护照或身份证”。
 请各区、县级市招考办、各有关中学知会相关考生,并按此通知办理相关审核手续。
 
 
 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
二○○八年三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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