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州市教育局
穗教转[2002]19号
转发市物价局《关于调整我市高中
择校费标准的函》的通知
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各有关学校:
现将广州市物价局《关于调整我市高中择校费标准的函》(穗价函[2002]167号)转发给你们,并提出如下意见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一、市教育局直属各学校的借读费,择校费收缴办法
借读费、择校费由所在学校根据市招考办批准的名单,可与学费一起由学校收取,使用《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统一收据》。
借读费、择校费的收缴严格执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,缴入财政专户。其资金按原来规定的使用办法执行。
二、广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要在今年十月底前办理换发《教育收费许可证》手续(具体换发手续另行通知)。
三、各区借读费、择校费按广州市标准执行。收取工作可由各区根据省、市有关规定,制定具体收取办法。
四、县级市借读费、择校费可根据省有关规定,在不超过广州市的标准前提下,可制定本地区的标准,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。并抄报广州市教育局备案。
县级市借读费、择校费收取工作,由各县级市根据省、市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具体收取办法。
五、请各区、县级市教育局、各有关学校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标准。收费学校应按有关规定,认真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。
广州市教育局
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一日
主题词:转发 教育收费 通知
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2年8月22日印发
广州市物价局
穗价函[2002]167号
关于调整我市高中择校费标准的函
广州市教育局:
根据物价局、省教育厅、省财政厅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费管理的通知》(粤价[2000]231号)对择校费管理的有关规定,经一年试行,并对我市高中学生上年生均实际培养成本的进步调查,决定从2002年秋季入学开始,调整高中择校费标准,现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:
一、普通高中、职业高中的择校生择校费标准调整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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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类别 |
择校费标准(元/每生) |
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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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高中 |
省市级 |
40000 |
学生入学时,3年一次性缴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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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般 |
230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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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高中 |
国家级 |
400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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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市级 |
310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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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般 |
23000 |
二、高中借读费标准仍按照穗价函[2001]160号执行。
三、调整后新的择校费标准,从2002年秋季入学开始执行。
四、请通知各学校及时办理《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》变更手续,并按规定,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。
广州市物价局
二OO二年八月十三日
联系电话: 81888164
主题词:教育 收费 函
抄送:市政府办公厅、市纠风办,各区、县级市物价局,价格监督检查分局。
广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2年8月13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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